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科技廳財政廳《關于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桂政辦發〔2015〕13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院所(中心),是指院本部和院屬各獨立法人單位。所稱科技成果,是指由院所(中心)依法持有的,經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應用價值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中藥品種,農作物品種,國防專利,專有技術,各類創意設計作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萍汲晒D化方式包括:
(一)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二)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三)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含增資或擴股);
(四)以橫向課題形式向企業等有關單位提供軟件開發、產品設計、規劃與咨詢等技術服務;
(五)法律法規認可的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第三條 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權歸院所(中心)??萍汲晒D化收入不上繳國庫,全部留歸院所(中心),納入部門預決算管理??萍汲晒D化收入用于人員獎勵的支出部分,不計入院所(中心)績效工資總量。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轉化,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管理和實施。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由院統一指導組織和監督管理,各研究所(中心)負責具體實施。院所(中心)在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團隊)擁有優先處置權,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和支出納入所在單位財務賬單獨核算。
第六條 科技人員在完成院所(中心)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前提下,經院所(中心)批準可以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并獲取兼職報酬,兼職人員、院所(中心)及兼職單位可以通過協商形式,明確兼職期限、報酬、保密、成果歸屬等事項,其中兼職期限執行自治區相關規定。院所(中心)法人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其它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如需在企業兼職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
科技人員書面提出離崗創業申請,經院所(中心)批準,應與院所(中心)、相關企業簽訂協議,明確協議期限(執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聘用合同變更、科研成果歸屬、收益分配、薪酬社保等事項。協議期內,保留人事關系,與在崗職工同等享有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等方面的權利。協議期滿,離崗人員可返回院所(中心)工作,或與院所(中心)解除聘用關系。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
第七條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從市場定價,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可以采取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招投標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實行協議定價的,簽訂協議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公示期15個日歷日,在此基礎上確定最終成交價格。
第八條 簽訂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實施及橫向課題合同等,應明確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稱、技術的成熟程度和水平、轉讓費(或許可費、服務費)及其計算和付費方式。應與受讓方(或被許可方、服務對象)以書面形式協議約定該項成果的使用范圍、成果完成人及院所對該項技術成果保留的權利范圍和違約責任等,保障院所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簽訂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合同,應由院所(中心)會同完成人與合作方談判或者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按我方要求與合作方談判確定入股方式和股權比例等事項。在工商注冊前,原則上應由具備資質的機構對擬入股的科技成果進行評估作價。
第十條 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合同,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限額,將違約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內。院所(中心)負責對完成人承擔項目的能力及水平、合同履行期限等進行審查,負責項目實施,監督項目經費的使用,跟蹤合同經費到位情況,收益分配的落實等工作。
第十一條 院所(中心)人事部門負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科技人員離崗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的有關檔案工資晉升、社會保險關系、職稱評定等人事方面管理;財務部門負責成果轉移轉化收益處置的財務指導和監管;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和查辦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
(一)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包括:成果轉讓費、成果許可使用費、成果作價入股的權益、橫向課題收入等。同一項科技成果轉讓或許可使用的收入應合并計算??萍汲晒D化收益是指扣除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后的凈收入,其中橫向課題收入為全成本核算后的凈收入。院所(中心)以自有資金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由院所(中心)與科研團隊約定或協商確定費用扣除范圍,未約定或者協商不成的,應當扣除院所(中心)的原始投資。
(二)分配對象:院所(中心)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科研人員(包含發明人、共同發明人、項目負責人等成果完成人)和管理人員(包括其他直接參與成果轉移轉化人員,以及為成果研發和轉化提供服務保障的間接參與人員)。
(三)分配比例:
1.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實施及橫向課題收入等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85%分配給發明人、共同發明人、項目負責人等成果完成人和其他在成果轉移轉化中作出重要貢獻人員(團隊),直接發放到個人;10%由項目組所在的獨立法人單位作為獎勵獎金統籌,發放給其他為成果研發和轉化提供服務保障的支撐人員;5%留歸項目組所在的獨立法人單位作科技發展基金,主要用于科研、人才、成果轉化等工作。
2.科技成果作價入股
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所得股權按不超過85%作為股權獎勵分配給發明人、共同發明人、項目負責人等成果完成人和其他在成果轉移轉化中作出重要貢獻人員(團隊),直接分配到個人;其余股權收益由項目所在的獨立法人單位負責分配,10%由項目所在的獨立法人單位作為獎金獎勵統籌,分配給其他為成果研發和轉化提供服務保障的人員;5%留歸項目組所在的獨立法人單位作科技發展基金,主要用于科研、人才、成果轉化等工作。
以上收益和股權分配給科研團隊的部分由團隊負責人提出成員具體分配比例方案,分配后報院所(中心)備案。以上發放的獎勵獎金若需繳納稅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重大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實施及橫向課題收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等收益分配方案,由項目所在的獨立法人單位領導班子擴大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實施及橫向課題收入等,由項目組所在研究所(中心)按照規定比例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并報單位科技部門備案??萍汲晒鲀r入股,由研究所(中心)按照規定比例制定股權設置方案,并報單位分管產業的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建立科技成果登記制度。列入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專項)產生的科技成果必須登記,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記,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管理。院科技處負責為全院科技成果登記建立臺賬、審核入庫、匯總及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備,并在自治區有關的科技信息服務平臺上進行發布。
第十六條 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統計報告制度。各研究所(中心)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的獲得、轉移轉化、收入、分配及相關內部決議文件、會議記錄等情況)按照規定向院科技處匯總報告。院科技處按規定將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向自治區相關行政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在職或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相關人員自行承擔風險和責任。院所(中心)簽訂的科技成果轉化合同因糾紛給院所(中心)造成損失的,個人在獲得的獎勵分配收入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將視不同情況,對當事人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違法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一)侵犯院所(中心)知識產權,私自對外轉化或者變相轉化科技成果;
(二)將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據為己有,并阻礙院所(中心)科技成果轉化;
(三)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轉化收入不入院所(中心)賬戶;
(四)除院所(中心)簽訂合同條款約定外,私自索取或接受受讓方的現金、物品及其他利益輸送;
(五)未能勤勉盡責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糾紛,嚴重損害院所(中心)聲譽和權益;
(六)未經許可,向成果受讓方提供超出合同規定的技術資料或進行其他利益輸送;
(七)有主觀故意造成院所(中心)科技成果流失;
(八)其他違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規定給院所(中心)造成損失的情形。
第十九條 院屬獨立法人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試行辦法由院科技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